| 宁夏严禁监管企业为高风险项目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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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7-22 12:24 文章来源:宁夏网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
针对我区曾发生个别区属企业为非国有企业担保,造成数千万元巨额损失的情况,自治区国资委近日特别决定,监管企业不得为属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等提供担保,提供担保实行分级审批,且决策者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自治区国资委强调指出,监管企业提供担保原则上仅限于监管企业之间或监管企业与下属全资、控股公司之间,且被担保企业必须信誉良好,经营正常,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得为属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包括委托理财、股票、期货、期权等投资提供担保;不得为经营状况非正常的权属企业、非国有企业、自然人或非法人单位提供担保;原则上不得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因特殊情况确需提供担保的应按在参股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提供担保,最高担保限额为被担保企业的股东担保贷款总量与所占股权比例的乘数;企业的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担保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监管企业提供担保实行分级审批,且决策者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为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融资、为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以外的其他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董事会 (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后上报自治区国资委审批。监管企业之间担保,由监管企业董事会 (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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